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

ས་ཁོངས་རང་བཞིན་གྱི་རྐང་དབང་ཚོང་ར་ནི་ཚོང་རར་ཞུགས་མེད་པའི་ཁེ་ལས་ཀྱིས་ཐད་ཀར་མ་དངུལ་འདུ་འཁོར་གྱི་ཐབས་ལམ་གཙོ་བོ་ཞིག་རེད།

【贵州股交】贵州金融监管迎来“法之利器”
       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两者共生共荣。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展现全过程民主立法理念

       纵观《条例》立法过程,精准回答了为什么立法、怎么样立法、为谁立法的问题。贵州开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立法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是国家层面尚未制定统一的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发展的法律法规,属于地方监管的大部分金融行业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加以规范,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缺乏上位法的制度支持和保障。具体到贵州,地方金融监管工作面临着体制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明确,金融风险防范处置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困难和问题。“通过地方立法加强我省地方金融监管,促进地方金融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人大财经委专职副主任委员黄剑川说。2019年7月,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保监局、贵州证监局联合成立起草小组,开启《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面对上位法依据不足、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等情况,《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委托第三方省律协金融证券专委会对省司法厅审查梳理的重要内容和风险隐患进行评估,为立法起草小组修改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条例(草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前,省人大财经委征求了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部分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咨询专家意见,开论证会听取省直相关部门、部分地方金融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同时,赴山东省和省内贵阳、遵义、安顺等地开展立法调研。2018年列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20年11月经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2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2021年5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2021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贵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立法画上圆满句号。值得一提的是,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每次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都广泛征求各县级人大常委会意见,先后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常委会咨询专家参加的论证会,赴贵州银行、观山湖区、普安县调研并听取意见,对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围绕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和风险防范处置等作出具体规定。”黄剑川说。

 金融监管维护经济秩序

       “金融是财政的血脉,加强管理是必须的,不能无序地进行金融活动,特别是对金融乱象的治理,应该有条例进行约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选任联委主任委员王凤友认为,《条例》出台对贵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重大。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在坚持金融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条例》规定了监管范围包括由中央制定规则、地方实施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家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七类地方金融组织的准入和经营规则作了严格限定。《条例》参照外省做法,总结我省经验,本着审慎的原则,对地方金融组织设立了许可、核准事项。根据《条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及合并事项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同时,明确地方金融组织变更组织名称、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变更营业地址,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应当自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民进贵州省委专职副主委郭子仪认为,近年来,社会上出现许多金融诈骗、大学生贷款被骗等现象,个人社会信用等受到影响,有些被骗案件是对金融知识、常识不了解的结果。要做好金融领域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遵守信用制度,敬畏法律。媒体、社区、相关领域应加强金融知识、常识宣传。“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条例》规定,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投资者,告知或者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并充分提示风险。

 科学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开数据显示,2021年8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80.58亿元,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在保余额1146.5亿元,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余额511.65亿元,全省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资产总额22.2亿元,全省典当行典当总额5.5亿元。进行金融活动,不发生风险事件,是金融监管的底线。《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地方金融组织的责任。《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承担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和维护稳定处置突发事件责任,建立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地方金融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有序防范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制定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条例》规定,在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负面舆情、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履行地方金融组织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防范和处置风险。《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行为已经形成重大风险的,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条例》,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采取措施:责令暂停可能引发风险或者停止已经引发风险的行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控制风险扩大、可能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对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采取接管、安排其他同类地方金融组织实施业务托管等措施进行风险处置。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验收确认风险已经消除的,3个工作日内解除相关措施。

来源: 贵州股权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