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都江堰市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各产业园区,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关于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部署,加快推进都江堰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为重点,“内育外引”相结合,培育一批能带动我市经济发展的上市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加快发展。坚持“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原则,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上市发展,力争到2020年,都江堰市实现上市企业2家以上,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4家以上,新增四板挂牌企业20家以上,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入库数达到100家。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企业上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立都江堰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其他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市目督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经科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农林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投促中心、市场质量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文广新局、市青—都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联、经开区、滨江新区、旅游园区、天府源园区、市新城集团、市兴市集团、市文旅投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的日常协调、推动、服务。 (二)建立重点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建立都江堰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加强对域内优质企业的信息收集,筛选有潜力的拟上市公司纳入后备库,强化动态管理。市经科信局、市农林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经开区、滨江新区、旅游园区、天府源园区要及时梳理报送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并实时更新企业上市进展情况。 (三)完善上市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工作,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业务和政策咨询服务,帮助拟上市企业做好上市各项准备工作。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不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加强问题反馈、信息共享、协调沟通,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加强潜力企业招引。市投促中心、市经科信局、市农林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经开区、滨江新区、旅游园区、天府源园区要加强对域外具有上市潜力的优质企业的招引,重点做好符合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经济、新产业的招引。 3.做好上市信息服务。市金融服务中心要牵头建立企业上市中介信息库,加强企业与有关中介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借助中介服务机构和省、成都市培训方面专业力量,通过培训会、推介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组织拟上市企业开展业务培训。 4.做好政务服务。市行政审批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场质量监管局、市房管局、市税务局负责为拟上市企业取得和完善上市相关要件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提供税务、环保、建设、土地、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等相关指导、培训和服务,依法依规及时办理股权、不动产、车辆、设备等变更登记或划转过户手续。 三、政策支持 (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对我市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分别分阶段给予其总额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企业成功上市后融资金额投入都江堰的资金,按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对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含香港交易所)发行股票上市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上市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融资募集的资金投入到我市建设的,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单一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三)上市企业迁入。对已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含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及税收解缴关系从其他地区变更到都江堰市的,依据企业实际贡献,按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连续四年给予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对企业改制挂牌过程中,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奖励;挂牌成功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挂牌后成功融资的资金,按实际投入都江堰市内资金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五)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对企业挂牌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实现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1%再给予累计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四、监督管理 (一)享受本意见政策扶持的企业须承诺注册地和纳税归属地五年内不迁出都江堰市,计算期限自企业政策扶持资金全额到位之日起开始,否则企业应自行退回有关扶持资金。 (二)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扶持奖励。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加相关资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市金融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报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三)享受本意见政策扶持的企业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市金融服务中心报告企业改制上市有关进展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和市金融服务中心对企业改制上市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于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套取改制上市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相关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奖励资金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追回,对正在审核的要停止发放,限制其五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励扶持政策。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仅适用于注册地及税收解缴关系均在都江堰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本实施意见实施期间,都江堰市执行的其他类似政策,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二)本实施意见可与省、成都市相关上市优惠政策重复享受。都江堰市级同类型扶持政策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 (三)本实施意见由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实施意见实施期间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