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减轻民营企业发展负担,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新津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壮大民营经济主体
(一)对总部注册在新津的民营企业首次被评为世界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民营企业 500 强、服务业 500 强和新经济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150 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民营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补贴,如总部企业产业能级达到亚太区及以上、大中华区和中西部等级,则分别给予入驻企业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补贴;对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其他服务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补贴,再次认定的给予 5 万元补贴,对认定为成都创造领军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对首次落户我县一般性外贸进出口企业当年实现进出口业务 500 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
(二) 新进入我县并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自注册之日起,在我县年度经济贡献达 10 万元(含)以上的,以企业在我县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50%为参照数,连续三年予以扶持;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年度经济贡献突破 100 万元(含)的,以企业在我县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65%为参照数,在突破当年予以扶持;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年度经济贡献突破 500 万元(含)的,以企业在我县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80%为参照数,在突破当年予以扶持;对已过新办企业扶持期限的存量企业,当年在我县年度经济贡献达到 500 万元且增幅 15%以上的,以企业上一年度年度经济贡献为基数,按照当年在我县地方经济贡献增长部分的 50%为参照数予以扶持。
(三)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对注册成功一件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组织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四川名牌”“四川省天府质量奖个人奖或天府工匠”的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40 万元、25 万元、15 万元、15 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的,给予一次性 2 万元奖励;对企业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经发布,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其余参与起草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 5A、4A、3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 500 万元、2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业主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金宿级民宿、银宿级民宿分别给予业主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二、减轻民营经济负担
(四)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收费标准按规定下限执行;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五)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在我县设立区域总部、成长性科技企业在我县设立总部,对鼓励类工业项目,可按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的 8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重大服务业产业化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的 70%(含持证准用价款),合理确定重大服务性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起始(叫)价;鼓励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或增加原厂房层数,对符合规划的新增工业厂房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使用经认定的产业载体,对小微企业和新入驻 1 年内地方经济贡献达 100 万元的企业,按照年租用场地实际支出的 50%给予最高 50 万元配套补助,最长年限 3 年。
(六)鼓励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上市或挂牌,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50 万元的经费补助,企业完成股改后支付 20 万元,剩余部分在证监会正式受理后支付70%,成功上市或挂牌后支付余下 30%;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对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按融资额投入我县的 5‰给予最高100 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小微企业,按实际到位投资金额 10%,给予被投企业累计最高 100 万元补助。
三、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七)对自持楼宇产权比例超过 50%,且自持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综合体、购物中心、孵化楼宇等,以其(含入驻独立注册法人企业)对我县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 5%、10%、15%为参照数,自运营之日起连续三年分别给予扶持;对获得成都市超甲级、甲级商务写字楼的楼宇开发商,分别给予每栋一次性 100 万元、50万元配套奖励。
(八)支持企业围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研发,按经核定的研发投入的 5%给予最高200 万元补助;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 5%给予企业最高 100万元县级地方配套补助;对获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各类创新载体,按同级资助资金的 50%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新产品市场化应用,分别给予生产企业、应用企业最高 100 万元的县级配套补助;支持企业吸纳并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 5%,给予企业单个技术合同最高 50 万元县级配套补贴;对新获批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企业(含试点示范及优势),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专利奖(含技术发明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 1:1 配套奖励。
(九)鼓励工业企业间协作配套,对上一年度县域内无关联关系的相互采购产品(服务),采购额达到 200 万元,按照采购额的 1%,给予采购方单户企业每年最高 50 万元配套补助;支持企业融入全球产业核心供应链,向世界 500 强提供产品、加工、服务,年度配套额达到 1000 万元,按照配套额的 1%,给予单户企业每年最高50 万元配套补助;对参加国际、省外国内、市外省内相关展会活动的企业,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10万元、5 万元、3 万元补贴,单个企业一年不超过 2 个项目,单个项目享受各级补贴金额之和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支持行业商(协)会发展,给予新津县工商联直属行业商(协)会每个每年最高 10 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外贸企业年度进出口额达 1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5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10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万元奖励。
(十)对在高校毕业 5 年内的优秀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到我县创新创业,对创业团队给予 1 年社保 100%补贴;入驻县内经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3 年内给予 70%房租和物管费补贴,每年最高 50 万元;对落户我县企业(含新入驻和存量企业),在我县集中汇缴的年度个人经济贡献 200 万元(含)以上的,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个人地方经济贡献的 100%为参照数给予奖励(企业高管人员奖励人数最高不超过 10 名);企业引育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租住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或产业园区配套住房,享受相关安居政策;对民营企业高管子女,可在县域内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安排入学;开辟企业“人才绿卡”就医绿色通道,提供“一对一”家庭医生免费签约服务,为人才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管理。
四、优化民营经济环境
(十一)大力推动“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持续深化“多证合一”,推行“企业开办 5 日行动”,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制度,推进市场主体设立全域通办;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事项办事程;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政执法事项 100%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十二)依法依规与政府签订的各类招商引资协议、经济合同和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生效后,不因政府换届、领导干部更替和管理体制调整而改变;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力度,公开案件信息,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十三)建立每季度一次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制度、领导联系企业服务制度,完善民营企业问题收集、办理、解决、反馈机制,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合同的原则,倒排时间进度,逐个研究、依法依规解决;对新出现问题,快速响应、快速调处,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五、附则
(十四)本政策重点支持符合新津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新津县的民营企业。每年安排不低于 1 亿元的民营经济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全力支持新津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五)本政策每年开展两次集中申报,由享受对象向属地所在镇乡(街道)或功能区申报,经镇乡(街道)或功能区初审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各职能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县财政局进行扶持资金额度复核,复核后经县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县财政局按程序安排拨付资金,由各镇乡(街道)或功能区集中兑付至享受对象。
(十六)本政策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对特别重大项目扶持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后执行。
(十七)本政策施行前我县已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同类型条款及已享受我县相关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予以执行;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年享受的扶持总额按不超过当年企业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的原则执行。
(十八)本政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政策申报范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已发生事项。本政策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