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刃向内,证监会树新规严防系统离职人员违规造富。
5月28日,证监会发布《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监管指引》(下称“《指引》”),并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指引要求,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属于不当入股。中介机构须对拟上市企业股东是否存在不当入股情形进行全面核查,属于不当入股的,应及时予以清理。
有接近监管人士表示,《指引》的发布是对2021年2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重要补充,旨在加强拟上市企业股东监管,着力防范违法违规“造富”。
对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实施“靶向管理”
实际上,早在今年4月,证监会就透露正抓紧补齐制度短板,系统规范离职人员入股行为。
彼时,曾有市场传闻声称,监管层再度针对拟IPO项目中具有特殊身份的部分股东加码核查,这部分被监管层“严控”的特殊股东包括曾在证监会系统内部任职的前官员与曾任职发审委的前发审委员们。
对此,4月19日证监会进行了辟谣,表示对于涉及系统离职人员投资入股的IPO申请,证监会均正常受理,并严格依法推进审核复核程序。但证监会也同时表态,将全面排查在审企业,对存在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形的,加强核查披露,从严审核把关。更早之前,证监会也曾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专项报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
而此番发布的《指引》,即是相关监管思路的落地。
具体而言,《指引》首先对不当入股情形进行了界定,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其中入股禁止期,是指证监会系统副处级(中层)及以上离职人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离职人员离职后二年内。
而为将遏制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正当入股行为,《指引》强化了中介机构核查责任。
《指引》规定,中介机构开展股东信息核查的过程中,应全面核查是否存在指引规范的离职人员入股情形,判断是否属于不当入股,属于不当入股的,应当予以清理。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或者挂牌申请时,应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有关核查情况作出专项说明。提交申请以后,发现不当入股情况,或者出现重大媒体质疑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核查并报告。
除此以外,《指引》也旨在强化审核监督,并建立了独立复核制度,即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发行上市或挂牌项目,要对其审核过程进行复核,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李维友表示,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发行上市项目,要求对其审核过程进行复核,是为了更好落实各市场参与方依法合规、公正公平。李维友特别指出,按照制度规定,复核在审核进度结束之后启动,复核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注册的时限。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证监会系统内离职人员投资拟上市公司容易发生利益输送,形成不公平竞争。基于系统内离职人员曾经的公权力余温和积累的人脉,有的拟上市公司将股票低价转让给系统内离职人员,进行寻租,从而谋求审核放松或者快速通道,进而损害市场公平和侵害投资者利益。甚至,极个别在职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个别拟上市公司铺平道路后,为规避法律惩戒,主动辞职,从而获取拟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投资额度给予的回报,形成新型腐败。
三类情形入股将豁免适用新规
在强化系统离职人员非法入股监管的同时,《指引》还厘清了豁免适用新规的情形。
按照规定,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通过以下三类情况获得股份的,将不适用指引的规定。包括:离职人员通过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入股的,不适用《指引》规定;离职人员属于发行人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做市交易等公开交易方式,参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售而增加的股东的,不适用《指引》规定;离职人员属于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等原因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指引》规定。
“监管还是考虑到通过新三板二级市场入股价格相对公允,现有制度下并未给利益输送留下充分空间。另外,就是未来新三板公司转板上市更多是满足科创板、创业板实质性的门槛要求,不同于IPO发审会模式,权力寻租空间也比较小。”对于《指引》中的豁免情形,有北京地区资深投行人士指出。
另外,《指引》同时明确了新老划断安排,表示新规发布之前已经离职的证监会系统人员,其入股行为不适用入股禁止期清理的规定,但是应该按照指引的要求进行核查说明。
值得一提的是,当天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还回应了IPO股东信息披露穿透核查的新问题。
证监会指出,近期一些中介机构出于免责目的扩大核查范围,存在有些持股主体无法穿透核查、个别持股比例极少的股东也要核查等现象,增加了企业负担。
为此,下一步证监会一方面将在股东穿透核查过程中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切实防范利用上市进行利益输送、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发生,另一方面尽量量化重要性原则,对于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中介机构实事求是出具意见后可以正常推进审核。同时,也要纠正中介机构核查工作中存在的免责式、简单化不良倾向。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5月28日,证监会发布《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监管指引》(下称“《指引》”),并自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指引要求,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属于不当入股。中介机构须对拟上市企业股东是否存在不当入股情形进行全面核查,属于不当入股的,应及时予以清理。
有接近监管人士表示,《指引》的发布是对2021年2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重要补充,旨在加强拟上市企业股东监管,着力防范违法违规“造富”。
对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实施“靶向管理”
实际上,早在今年4月,证监会就透露正抓紧补齐制度短板,系统规范离职人员入股行为。
彼时,曾有市场传闻声称,监管层再度针对拟IPO项目中具有特殊身份的部分股东加码核查,这部分被监管层“严控”的特殊股东包括曾在证监会系统内部任职的前官员与曾任职发审委的前发审委员们。
对此,4月19日证监会进行了辟谣,表示对于涉及系统离职人员投资入股的IPO申请,证监会均正常受理,并严格依法推进审核复核程序。但证监会也同时表态,将全面排查在审企业,对存在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形的,加强核查披露,从严审核把关。更早之前,证监会也曾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专项报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情况。
而此番发布的《指引》,即是相关监管思路的落地。
具体而言,《指引》首先对不当入股情形进行了界定,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其中入股禁止期,是指证监会系统副处级(中层)及以上离职人员离职后三年内、其他离职人员离职后二年内。
而为将遏制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不正当入股行为,《指引》强化了中介机构核查责任。
《指引》规定,中介机构开展股东信息核查的过程中,应全面核查是否存在指引规范的离职人员入股情形,判断是否属于不当入股,属于不当入股的,应当予以清理。
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或者挂牌申请时,应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有关核查情况作出专项说明。提交申请以后,发现不当入股情况,或者出现重大媒体质疑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核查并报告。
除此以外,《指引》也旨在强化审核监督,并建立了独立复核制度,即涉及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发行上市或挂牌项目,要对其审核过程进行复核,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李维友表示,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发行上市项目,要求对其审核过程进行复核,是为了更好落实各市场参与方依法合规、公正公平。李维友特别指出,按照制度规定,复核在审核进度结束之后启动,复核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注册的时限。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表示,证监会系统内离职人员投资拟上市公司容易发生利益输送,形成不公平竞争。基于系统内离职人员曾经的公权力余温和积累的人脉,有的拟上市公司将股票低价转让给系统内离职人员,进行寻租,从而谋求审核放松或者快速通道,进而损害市场公平和侵害投资者利益。甚至,极个别在职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个别拟上市公司铺平道路后,为规避法律惩戒,主动辞职,从而获取拟上市公司通过股票投资额度给予的回报,形成新型腐败。
三类情形入股将豁免适用新规
在强化系统离职人员非法入股监管的同时,《指引》还厘清了豁免适用新规的情形。
按照规定,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通过以下三类情况获得股份的,将不适用指引的规定。包括:离职人员通过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入股的,不适用《指引》规定;离职人员属于发行人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做市交易等公开交易方式,参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配售而增加的股东的,不适用《指引》规定;离职人员属于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等原因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指引》规定。
“监管还是考虑到通过新三板二级市场入股价格相对公允,现有制度下并未给利益输送留下充分空间。另外,就是未来新三板公司转板上市更多是满足科创板、创业板实质性的门槛要求,不同于IPO发审会模式,权力寻租空间也比较小。”对于《指引》中的豁免情形,有北京地区资深投行人士指出。
另外,《指引》同时明确了新老划断安排,表示新规发布之前已经离职的证监会系统人员,其入股行为不适用入股禁止期清理的规定,但是应该按照指引的要求进行核查说明。
值得一提的是,当天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还回应了IPO股东信息披露穿透核查的新问题。
证监会指出,近期一些中介机构出于免责目的扩大核查范围,存在有些持股主体无法穿透核查、个别持股比例极少的股东也要核查等现象,增加了企业负担。
为此,下一步证监会一方面将在股东穿透核查过程中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切实防范利用上市进行利益输送、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发生,另一方面尽量量化重要性原则,对于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中介机构实事求是出具意见后可以正常推进审核。同时,也要纠正中介机构核查工作中存在的免责式、简单化不良倾向。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