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股权市场是非上市企业直接融资的主渠道

ས་ཁོངས་རང་བཞིན་གྱི་རྐང་དབང་ཚོང་ར་ནི་ཚོང་རར་ཞུགས་མེད་པའི་ཁེ་ལས་ཀྱིས་ཐད་ཀར་མ་དངུལ་འདུ་འཁོར་གྱི་ཐབས་ལམ་གཙོ་བོ་ཞིག་རེ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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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提高警惕,免入非法集资陷阱

来源:山西晚报、北京市顺义区融媒体中心 发布日期:2021-06-18
       2021年6月是第9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今年宣传活动主题是“学法用法护小家·防非处非靠大家”。今天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集中宣传日,全国各地纷纷开展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活动。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远离非法集资,保护个人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公众切实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识别能力,在这里,天府股交中心提醒您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防范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何为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吸收资金的行为,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非法集资

       一要学会“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二要学会“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三要学会“三不要”。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